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经体检符合教育部、、中国残联2003年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医学类院校标准的考生可报考我校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八条 根据医药类专业培养特点,学校建议残疾学生、肝功能异常或澳抗阳性者慎报,色盲色弱者不宜报考根据用人单位对护理专业就业的要求,建议身高1.55米以下的女生慎报考护理学专业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弄虚作假和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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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湖北中医药大学招聘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2014年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和招生专业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当地北京中医医院宽街招生部门公布的人数为准对应(往)届考生、男女比例和语种(入学后以英语为第一教学语种)没有限制
第十七条 根据医药类专业在教学中必须安排临床见习、实习、急诊训练、技能考核、野外采药、显微分析、实验操作、军事训练、保健体育等学习内容,建议考生根据学科特点及自身条件慎重选报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对象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经院领导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学院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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