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万余元广西中医药大学原副校
转自:南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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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广西中医药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覃裕旺受贿一案。被告人覃裕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和共同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
年至年,被告人覃裕旺利用担任广西医院副院长、广西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校长助理,医院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医院院长、广西中医药大学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建筑公司、个体商人邓某某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医疗设备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与下属覃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其个人实际获得人民币.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裕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和共同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覃裕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覃裕旺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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